[案例分析]投资里$1,000万的税务案件

很多人以为税务,都是有关于个人收入、公司收入、资产等等.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很多的税务策略是有关于投资的,毕竟投资市场有风险,几乎没有人可以做到“保证回报”,但税法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如果将投资税务规划做好了,省税了也就是获得了更好的投资回报

今天我们一个2020年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税务官司,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按照惯例,我们先将一些基本概念做一下基本介绍。

FORWARD CONTRACT

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中文常翻译为【期权、期货】。是种可以‘私人定制’的股权交易凭证。买卖双方针对某一具体股权、按照自己商定好的交易日的“买卖”交易价格。在实际投资运用中, 一般使用此类“合同”达到两个目的:Hedging(对冲)或者 Speculation(投机)

例如:原油价格是$50一桶,一个收购原油的A公司可以和一个原油供货商B 定一个FORWARD CONTRACT, 约定A 以每一桶$55的价格购买1万桶原油,时间是2023年1月份. 其实这就是一个双方的对赌协议,如果作为投机;当然也可以作为对冲风险,以防止A公司面临未来原油涨价的风险

Income Tax Act -- ITA

税法中,对于Hedging(对冲)和Speculation(投机)两种不同的行为产生的收入是两个不同的税务类别。Hedging(对冲)是指当一个人的投资目的是减少对于价格发生变化而带来的风险,类似保险。收益或者损失是Capital Loss / Gain ,Capital Loss 只能抵扣Capital Gain. Speculation(投机)是指一个人投资目的是为了谋取回报,并且愿意承担风险。这个在税法上属于Income Loss / Income, Income Loss可以抵扣其他的收入

在基本相关概念清晰了之后,我们来看看整个案子背景。

MacDonald 先生持有Bank of Nova Scotia (BNS) 的183,333股票. MacDonald先生用手里的股票作为抵押物,和TD Securities做了一个借贷,初始借贷额为$1050万($10.5 millions ,有钱人啊!)用于投资他的Business.

在一开始的时候,TD Securities作为放贷机构有一个额外的要求,对于这个借贷的抵押物BNS股票做一个风险控制. 因为TD 的贷款额度固定在整个抵押物(银行股票)的95%(但总借贷不超过$1000万).

条件谈妥,于是双方就签署了这个借贷以及Forward Contract 。这个Forward Contract 内容为:

  • 如果BNS股票上涨了(且总借贷不超过$1000万的情况下),Macdonald先生就需要给TD 银行钱, 数额是新的银行股票价格 和 Forward Contract 之间的价格差

  • 相反的,如果银行股票跌了,那么TD就必须要Macdonald先生现金,同时Macdonald先生可以将获得的现金进行再抵押。

最后在Forward Contract 期内,BNS 股票上涨了,MacDonald先生根据Forward Contract 的约定,给了TD Securities 额外的将近$1000万的现金

在MacDonald先生给出这$1000万的当年年度报税中,MacDonald先生将$1000万作为Income Loss去抵充他其他的收入,因为他说Forward Contract 是一种Speculation(投机). 

同一年,CRA 对于这个$1000 的支出做出了不同的裁定,抵扣Capital Gain. 认为这个Forward Contract是为了Hedging(对冲),因此这个支出是Capital Loss

当年MacDonald有收入Income , 而没有Capital Gain, 因此他想用这笔支出抵扣收入.

而CRA一看,呀,这家伙在economically没有loss,竟然还要用来抵扣收入, 因此立马说:NO,NO,NO,NO, 这个是Capital Loss,不能抵收入Income,你要补税!

MacDonald先生不同意CRA 的定义,因此将 CRA告上了TCC(税务法庭),TCC(不是TTC)在经过法庭调查中有证词证明,MacDonald先生做这个认为这个Forward Contract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对于BNS的股票进行投机,同时不认为Forward Contract和他目前持有的BNS股票之间有关系,也就是说, 这不是对现有的BNS股票做一个对冲式的风险控制,因此TCC的裁定支持了MacDonald先生的主张.认为这一笔1000万是Income Loss可以抵扣其他的收入.


CRA当然 不认可税务法庭的判定,将案子上诉到 FCA,Federal Court of Appeal (联邦上诉庭), FCA在庭审中发现,这个Forward Contract是为了对这个借贷的抵押物做的风险控制,因此FCA认可了税务局的意见,将税务法庭的判决为无效,认定这一笔1000万为“对冲”,只可以抵扣Capital Gain;MacDonald对于Federal的判决不服,将案子捅到了SCC (加拿大最高院)

三局各不买账,互相火拼,够热闹,为了这个1000万也是都够拼了.

SCC (加拿大最高院)在调查中需要确定的就是“ linkage” , 换句话说也就是要搞明白Forward Contract和MacDonald手中抵押物—BNS股票之间有多少关联度. 关联度强的当然就是Hedging(对冲),关联度越弱就越是Speculation(投机). 而为了确定这个关联度的”强弱“,我们就需要回答几个重要的问题:

  1. 抵押物品的形态

  2. 抵押人的相关责任

  3. 抵押人对于这个交易的风险程度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用来界定是否会有风险,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用来界定抵押人(纳税人)是否有风险暴露,对于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用来界定抵押人(纳税人)对于风险的承担度

第二阶段的investigation,这个金融衍生产品是从那里来,以及它最原始的目的,究竟是为了MacDonald还是为了Loan

  • Forward Contract是借贷合同的一部分

  • 他能够借贷出的钱额总数取决于他手里股票的价格

  • 他必须将手里股票以及Forward Contract来约定的数额一起来保障他的借款

这些事实证据让SCC 9名法官中大部分认为,这一笔Forward Contract是一个Hedge (对冲),也就是说,这个支出(Loss)是Capital Loss,用以抵扣Capital Gain , CRA (税务局)的裁定是正确的,MacDonald先生必须将抵扣掉的收入重新纳入当年的收入而补税(1000万纳入当年收入,补税多少自己计算,而且还是在疫情期间补税,也是无语的)

2020年的这个税务案件是一个很典型的税务案件,在税法圈内也是津津乐道,整整80多页的庭审记录和判决也是值得一再探究和探讨.

由于加拿大的Common Law,一切的法律都靠各方的Interpretation。以这个案子为例,当我们想要降低收入的时候,我们就会将其作为“Income Loss”来处理,但当我们想要降低Capital Gain的时候,我们就会说这个是“Capital Loss”;我们站在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我们当然会竭尽全力将案子的发展往对我们有利的方向进行诠释和引导,但法庭的解释只有50% 的效果,另一半50%的胜算则是在税务策划、启动方案的当时,就必须将所有坏的可能性有效的回避,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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