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视角了解加拿大信托概略

在加拿大多元化和多层面的法律版图中,信托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组成部分,与加拿大丰富的法律遗产交织在一起。加拿大信托法植根于 17 世纪和 18 世纪探险家和殖民者引入的英国和法国法律体系的融合,现已发展成为反映该国普通法和民法传统独特融合的复杂体系。信托最初是中世纪英国为宗教团体的财产管理和遗产规划等目的而构想的一种工具,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经得到了务实的发展,适应了加拿大法律原则和社会需求的细微差别。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加拿大的信托法领域,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基本信托框架和总类.

Express Trust 

明示信托是一种由委托人明确设立的信托,通常是通过信托契约或遗嘱等书面文件设立。在明示信托中,委托人有意设立信托并概述其条款,包括受托人的任命、受益人以及信托资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明示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形式之一,其显著特点是明确而审慎的设立。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且可能实现。不能为非法或不可能实现的目的设立信托。在明示信托中,可以有多种类型,例如明确规定受益人及其权益的固定信托,以及受托人可酌情管理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产的全权信托。

Trusts by Operation of Law

依法设立的信托,也称为默示信托,是指委托人没有通过信托契约或遗嘱明确设立的信托,而是由于某些情况或行为而产生的信托。这些信托是由法律本身设立的,没有设立信托的明确意图。默示信托通常分为两大类: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依法设立的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用于处理公平和公正要求财产所有权的利益应由合法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情况。这些信托通常由法院判决建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承认并执行财产中的公平权益。我们通常会在遗嘱有争议的情况下看到此类信托的产生

Statutory Trusts

加拿大的法定信托,尤其是破产程序中的法定信托,是根据特定法规而非个人或实体的明确意图创建的法律结构。这些信托通常产生于特定行业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定信托的主要方面,特别是与无力偿债和破产有关的方面;法定信托是某些行业和情况下的重要工具,为特定受益人群体提供保护,例如当年加拿大The Sears的倒闭所引起的员工养老保险金的信托。然而,它们也可能在破产和无力偿债案件中造成复杂性,导致该领域的法律辩论和判例不断演变。

Trusts for Persons

个人信托是一种专门为个人或个人群体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这些信托由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人)设立,并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为指定受益人(设立信托的对象)的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资产。个人信托有多种用途,通常被我们用在资产传承、对未成年人、针对客户特定需求、捐赠、资产保护信托等。个人信托受信托法管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各不相同。它们必须经过精心设计,以确保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并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提供了一种根据特定条款和条件管理和分配资产的灵活方式,使其成为个人和财务规划中的常用工具。

Trusts for Purposes

目的信托又称目的信托,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而不是为了特定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传统信托有明确的受益人,而目的信托则不同,其设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与个人信托相比,这类信托并不常见,而且需要遵守更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我们的非慈善用途信托、目的信托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工具,用于实现特定目的而不是为个别受益人提供资金的情况。目的信托的使用和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立目的信托的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法律。

Inter Vivos Trusts

生前信托又称生前信托,是一种在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人)有生之年设立并生效的信托。这与遗嘱信托截然不同,后者是在委托人去世后通过遗嘱设立的。生前信托是一种常用的遗产规划工具可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和目标量身定制。生前信托通常与遗嘱和授权书等其他遗产规划工具结合使用。在建立生前信托时,通常建议提供法律咨询,以确保其结构合理并符合法律要求。

Testamentary Trusts

遗嘱信托是一种作为个人遗嘱的一部分而设立的信托,只有在委托人或立遗嘱人去世后才会生效。这与生前信托不同,后者是在委托人生前设立的。遗嘱信托是遗产规划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提供了一种在委托人死后按照其意愿管理和分配遗产的方法。遗嘱信托需要在遗嘱中仔细起草,以确保信托的目标清晰明确且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与其他遗产规划工具一样,在创建遗嘱信托时最好寻求法律建议。


Fixed trusts

固定信托是一种由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人)指定每个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确切利益的信托。固定信托的主要特点是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分配没有自由裁量权;受益人及其权益由委托人在信托契约或文件中明确规定。固定信托适用于委托人希望精确控制信托资产分配方式的情况。它们通常用于遗产规划,以确保按照委托人的确切意愿分配资产。在建立固定信托时,通常建议咨询法律意见,以确保其结构合理并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Discretionary trusts

全权信托是一种由受托人全权决定如何在受益人之间分配信托收入(有时甚至是资本)的信托。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并规定其条款,但将分配决定权交给受托人。全权委托信托常用于遗产规划和财富管理,原因有很多,包括灵活性和潜在的税收优惠。全权信托在灵活性和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因此非常收到客户和家族的欢迎。不过,这些信托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选择了称职、值得信赖的受托人。由于全权信托的复杂性,建议在设立全权信托时寻求法律和财务建议。

Resulting Trusts

结果信托是一种默示信托,是通过法律的运作而产生的,而不是通过设立信托的明确意图或协议。它们发生在财产被转移给某人,但有一种默示或推定的意图,即接受者不是该财产的实际所有人。相反,该财产打算 "归还 "给提供该财产的人或其遗产。结果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可用于处理财产被他人持有却无意从中获益的情况。它们有助于确保按照转让的初衷,将财产归还给合法拥有者或其遗产。

Constructive trusts

推定信托是一种由法院强加的信托,是在持有财产会导致不公平或不当得利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与明示信托或结果信托不同,推定信托并非基于设立信托的意图。相反,它们是依法设立的(即由法院 "构建"),以解决公正和公平要求的情况。推定信托是防止不当得利的重要机制,也是纠正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不能反映相关各方公平利益的重要机制。它们展示了法院如何利用公平原则在复杂的法律情况下实现公平和正义。

Executed Trust & Executory Trusts

已执行信托是指在设立时条款已完全确定并可操作的信托。委托人已明确界定信托条款,包括受益人、受托人以及信托资产的持有和分配方式。执行信托是一种信托,其基本条款和条件将在未来某个日期确定或完成。它是一种处于完全确立过程中的信托,通常需要进一步的行动或触发事件。在遗产和信托规划中,已执行信托和执行信托具有不同的目的。如何选择取决于委托人的目标、对灵活性的需求以及信托运作的时间安排。

Completely and Incompletely Constituted Trusts

完全成立的信托和不完全成立的信托是两类信托,其区别在于信托是否已适当、完全地成立。在加拿大信托法中,完全成立的信托和不完全成立的信托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影响到信托的可执行性和受益人的权利。要使信托有效,并使受益人能够行使其权利,信托必须妥善、完整地成立。

Bare trusts

被动信托又称简单信托或名义信托,是最简单的信托形式之一。在被动信托中,受托人持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但受益人对信托的资本和收益享有绝对权利。受托人除了在需要时将财产转交给受益人外,没有其他主动义务。此类信托是直接持有资产的有用工具,其目的只是以一个人的名义为另一个人的利益持有资产。裸信托简单明了,因此在某些类型的资产持有和转移安排中很受欢迎。

Protective Trust and Spendthrift Trusts

保护信托和挥霍信托是两类信托,旨在保护信托资产并控制受益人获取这些资产的方式。它们通常用于为可能无法负责任地管理财务或可能面临债权人索赔风险的受益人提供保障。保护性信托和节支信托在遗产规划中对可能需要协助管理财务或面临债权人索赔风险的受益人都很有用。如何选择这两种信托取决于受益人的具体需求和情况以及委托人告诉我们的目标。

加拿大的信托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对信托的设立、运作和终止进行规范。信托是一方(即受托人)为另一方(即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财产或资产的安排。加拿大的信托法受到普通法原则和成文法的影响。同时,信托通常用于税收筹划目的,如收入分割、遗产冻结以及为受益人提供节税收入。但是,税收法律和法规非常复杂,而且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议个人和受托人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税法顾问,以确保在加拿大处理信托时合规并优化税务规划,确保相关策略必须符合 CRA 的规定,以避免不利的税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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